发布日期:2026-01-12 18:05点击次数:93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项行动(烟草)典型案例(一批)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或者与其他信息结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1)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个人基本资料;2)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社保证、居住证等个人身份信息;3)基因、指纹、声纹、掌纹、面部识别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4)个人信息账号、IP地址、个人数字证书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4)个人健康生理信息;5)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工作经历、成绩单等个人教育工作信息;6)银行账号、口令、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信息、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虚拟财产等个人财产信息;7)通信记录和内容、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个人通信信息;8)通讯录、好友列表、群列表、电子邮件地址列表等联系人信息;9)网络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个人上网操作记录信息;10)硬件序列号、软件列表、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等设备信息;11)定位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经纬度等个人位置信息;12)婚史、宗教信仰、取向、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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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资料显示,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镇江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6次,财产线索方面有商标信息5条,利信息93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1个。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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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项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积主动作为,聚焦民生关心、百姓关切的和热点问题,强化责任担当,查办了一批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案件,筑牢了烟草(含电子烟)市场监管防线,全力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现将一批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电话:0316--3233399一、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仓储服务部无证经营电子烟案深圳异型材设备价格
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区烟草卖局、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对“繁昌区某仓储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电子烟,包括电子烟vent(15mL)一次电子雾化器23个,电子烟WDG(迷你杯mini cup)一次电子雾化器1个,共计24个电子烟产品,店内未悬挂相应烟草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人民币1260元。
2.案例评析深圳异型材设备价格
该案件为开展电子烟项行动以来一起“无证经营电子烟”违法案件,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电子烟与普通香烟同样纳入《烟草卖法》进行监管,解决了相关电子烟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礼品回收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南陵县烟草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该局同日即对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卷烟回收业务,低买高卖进行销售赚取差价,未取得烟草卖零售许可证,涉案卷烟货值金额为19935元。经鉴定,涉案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3885元。当事人无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实施条例》六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二款之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隔热条PA66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2.罚款18000元。
2.案例评析
在开展电子烟项整治中聚焦校园周边,立足市场监管职责,高度关注校园周边经营烟、酒、食品、儿童玩具等产品,严厉打击可能侵害青少年成长的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不仅未取得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而且销售的卷烟中有部分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烟草卖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法权益和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自觉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店无证经营烟草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南陵县局联县烟草卖局对某日杂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从周边商店陆续购进11个品种,共计20条卷烟用于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卖零售许可证,共售出1.4条卷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佰陆拾伍元(¥965元)。
2.案例评析
本案件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畅通了部门间的协作渠道,拓展了执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好本地区电子烟以及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电子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无为市某电子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经查,“Y00Z”电子店注册主体为无为市某电子店。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9月29日两次向无为市某中学学生出售电子烟。购买人员在购烟时候其年龄还未满18周岁,当事人未核实购买人员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移交烟草卖部门处理。
2.案例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无为市局主动出击,迅速摸排,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立行畅通原则,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机制,初步形成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顺畅的工作格局。
五、三山经开区查办某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0日,芜湖市烟草卖局对三山经济开发区某便利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烟草制品期间未办理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查获黄山(国宾迎客松)硬19条、黄山(印象一品)硬15条、云烟(珍品)软3条、芙蓉王(黄)硬2条,共计39条卷烟。该局出具的《涉案烟草卖品核价表》认定涉案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6570元。2022年12月22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芜湖市烟草卖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314元。
二、案例评析
该案发生在较为偏僻的农村地区,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以有温度的普法形式,增强了当事人对烟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认识到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处罚与教育相得益彰。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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